司法院處務規程  ( 107 年 02 月 12 日)
第23條
統計處之職掌如下:

一、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,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、執行 及解釋事項。

二、本院公務統計月報、年報查編,及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、年報之審 核、彙編事項。

三、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、推展、督導及考核等事項。

四、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、遷調、訓練、考績、獎懲、退休( 職)、資遣及撫卹之事項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