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處務規程
( 107 年 02 月 12 日)
第19條
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:
一、立法院之聯絡協調、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。
二、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。
三、新聞聯繫、發布、資料之處理及輿情即時回應事項。
四、司法政策宣導事項。
五、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。
六、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。
七、本院簡介、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。
八、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。
九、推廣與本院業務相關之法治教育事項。
十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