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處務規程  ( 107 年 02 月 12 日)
第17條
秘書處之職掌如下:

一、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。

二、文書、檔案管理事項。

三、印信典守事項。

四、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、增、改、擴、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 及彙辦事項。

五、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。

六、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。

七、圖書、刊物之蒐集、編目及管理事項。

八、防空、疏散、消防、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。

九、本院工友、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 等事項。

十、本院工友、技工、駕駛及約聘(僱)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 項。

十一、工程、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。

十二、國有公用財產、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。

十三、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。

十四、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。

十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