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處務規程  ( 107 年 02 月 12 日)
第15條
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:

一、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、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。

二、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、議事事項。

三、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、考核及檢查事項。

四、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。

五、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、管理事 項。

六、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。

七、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。

八、兩岸司法交流事項。

九、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、增、改、擴、遷建之評估事項。

十、司法行政之綜合規劃事項。

十一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