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處務規程  ( 107 年 02 月 12 日)
第12條
刑事廳之職掌如下:

一、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。

二、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。

三、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。

四、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。

五、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。

六、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。

七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