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處務規程  ( 107 年 02 月 12 日)
第10條
各廳長、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、處、室主管,掌理各該單位事務;主任 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;各副廳長、副處長協助廳長、處長處理事務 。

各廳、處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,得分股辦事,股長由薦 任秘書、編審、專員、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,不另列等;每一股長屬員 不得少於三人。各科長、股長分掌各科、股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