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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 ( 98 年 01 月 13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之抽籤,應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三項所定每年首 次會期黨團應提出名單之限期日後二日內行之。

第3條
本辦法之抽籤,由副院長主持並代抽,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。

第4條
人事處應於抽籤日前一日,將抽籤時間、地點、各黨團於各委員會待抽籤 補足之席次及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名單,以書面通知各黨團。

第5條
人事處應備置籤櫃及籤物供抽籤之用。

第6條
抽籤前,人事處應宣告各黨團於各委員會之分配席次及待抽籤補足之席次 。

第7條
抽籤事項及順序如下:

一、決定黨團之抽籤順序。

二、決定委員會之抽籤順序。

三、決定委員所參加之委員會。

第8條
經抽籤決定前條各款事項後,人事處應即宣告並登記。

第9條
同黨團所屬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,得互換其所 參加之委員會,並應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,以書面送人事處。

第10條
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。

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,自立法院第七屆立 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