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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 ( 89 年 12 月 15 日)
第6條
在場委員於唱到姓名時,贊成者起立答曰:「贊成」,反對者起立簽曰:

「反對」,棄權者起立答曰:「棄權」;未答應者,應予重唱一次。

依次唱名序及主席姓名時,免予唱名。主席表決權之行使,依立法院職權 行使法第六條後段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