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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 ( 89 年 05 月 17 日)
第6條
立法委員或關係人受保護期間,其活動範圍超出原執行保護機關之職權範 圍時,執行保護之治安機關應立即通報或協調該管治安機關繼續保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