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 ( 89 年 05 月 17 日)
第5條
治安機關接獲保護通知時,應即依其職權,並視案情需要,運用適當方法 或協調相關機關,採取下列保護措施:

一、人身保護。

二、住居所保護。

三、服務處所保護。

四、立法院議場、會議室及會館安全維護。

前項保護措施,於保護事由消滅後,停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