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 ( 51 年 07 月 17 日)
第1條
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各會議室開會時依本規則之規定。

第2條
會議室設委員席,不編席次,由委員自由就坐,計算表決人數時,得區分 出席委員與列席委員席位。

第3條
會議室設主席台。

主席台前設發言台。

主席台左右設職員席位。

主席台及發言台前均置擴音器。

會議室內置錄音器。

第4條
主席台左右方設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席位。

第5條
委員席後設新聞記者席及請願人席。

第6條
會議室各種席次應樹立標誌。

第7條
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。

委員會開會時,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,秘密會議時, 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,委員會開會時兒 童不得進入會議室。

第8條
委員會舉行座談會時得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。

第9條
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