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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場規則  ( 89 年 12 月 28 日)
第2條
議場中央舉行本院會議之場所為會場。

會場內立法委員 (以下簡稱委員) 席次之排列,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條 之規定,委員席對方正中設發言臺,發言臺後設主席臺,主席臺牆壁中央 懸掛國旗及 國父遺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