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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開會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19條
本院每屆第一會期首日舉行預備會議,依下列程序進行之:

一、委員報到。

二、就職宣誓。

三、推選會議主席。

四、院長選舉: (一) 投票。 (二) 開票。 (三) 宣布選舉結果。

五、副院長選舉: (一) 投票。 (二) 開票。 (三) 宣布選舉結果。

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選舉,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,依序繼續進行第 二次投票。

第一項會議之時程,由祕書長定之。

第20條
本院會議於每星期二、星期五開會,必要時經院會議決,得增減會次。

本院會議超過一日者,經黨團協商之同意,得合併若干日為一次會議。

第21條
本院舉行會議時,出席委員不得提出更正議事錄、臨時提案、會議詢問、 權宜問題、秩序問題或其他程序之動議,但得以書面為之。

第22條
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。但舉行質詢時,延長至排定委 員質詢結束為止。

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,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,時間不得 逾一小時;依其抽籤順序,每人發言三分鐘,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七條第一項之規定。發言時間屆至,應即停止發言,離開發言台。

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,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,並於上 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。

已屆上午十時,不足法定人數,主席得延長之,延長兩次,仍不足法定人 數時,主席即宣告延會。

第23條
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,按次序報告之。

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,如有出席委員提議,八人以上連署 或附議,得提出異議,不經討論,逕付表決。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 數時,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。

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,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,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 辦法通過。

第24條
報告事項畢,除有變更議程之動議外,主席即宣告進行討論事項。

第25條
院會進行中,主席得酌定時間,宣告休息。

第26條
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,或散會時間已屆,主席即宣告散會。

會議進行中,出席委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,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不 經討論,由主席逕付表決。

第27條
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,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同意,酌定延長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