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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委員提案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8條
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,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;其他提案,除另有規定 外,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。

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;提案人撤回提案時,應先徵得連署人 之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