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立法院議事規則  表決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35條
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:

一、口頭表決。

二、舉手表決。

三、表決器表決。

四、投票表決。

五、點名表決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,由主席決定宣告之。第五款所列方 法,經出席委員提議,二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,不經討論,由主席逕 付表決。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,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。

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,須經出席委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