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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議事規則  議事日程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17條
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,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,主席或出席委 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;出席委員之提議,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 議。

前項提議,不經討論,逕付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