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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 彈劾案之提出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42條
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,對總統、副總統得提出彈劾 案。

第43條
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,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,以 書面詳列彈劾事由,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,並不經討論,交 付全院委員會審查。

全院委員會審查時,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。

第44條
全院委員會審查後,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,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贊成,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