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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 黨團協商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72條
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,如有出席委員提議,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,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,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。

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,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,出席委員不得再 提出異議;逐條宣讀時,亦不得反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