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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 黨團協商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69條
黨團協商會議,由院長、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;並由院 長主持,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,由副院長主持。

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,在休會或停會期間,如有必要時,亦 得舉行,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