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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 覆議案之處理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34條
覆議案審查後,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。如贊 成維持原決議者,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,即維持原決議;如未達全 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,即不維持原決議;逾期未作成決議者,原決議失效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