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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 同意權之行使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29條
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、第六條第二項 、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,不經討論,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,審查後 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,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