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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 A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15-4條
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,得就報告不明瞭處,提出問題;其發言 時間、人數、順序、政黨比例等事項,由黨團協商決定。

就前項委員發言,經總統同意時,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