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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 A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15-2條
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,院會決議後,由程序委員會 排定議程,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,聽取總統國情報告。

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,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,至立法院進行 國情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