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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處務規程  附則 ( 106 年 02 月 17 日)
第31條
本院為謀各處、局、館、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,以增進行 政效率,得定期舉行相關會報。

第32條
本院為稽核監督採購事宜,成立採購稽核小組,其設置要點及作業規定另 訂之。

第33條
本院警衛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員警負責,依警察法規服務,並受本院 之指揮、監督。

第34條
本規程修正施行前,本院各處室及各委員會所屬各科已分股辦事並支領股 長職務加給者,得繼續支領至職務調整時止。

第35條
立法委員依規定自行聘用公費助理,其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予聘用時, 原即通知立法院。

第36條
本規程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