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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處務規程  公文處理程序 ( 106 年 02 月 17 日)
第29條
本院文件之處理,依下列規定行之:

一、收入文件由秘書處收發科外收發簽收後,交經辦人員拆封摘由,註明 收件時間登入收文總簿,並將擬分配某單位辦理意見簽明,送經科長 核閱後,分送各相關單位辦理。如係機密文件,送呈秘書處處長拆閱 分案,極機密、絕對機密文件送呈秘書長、院長拆閱。

二、各處、局、館、中心及各委員會收到文件後,其屬普通性質者,即由 各該管長官批交各承辦人員擬稿送核或簽稿併呈,其屬重要案件或有 疑難者,應先簽請長官核示再行擬稿。

三、各處、局、館、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,如有相互關聯者並應會稿 。

四、擬稿分最速件、速件、普通件三種,最速件須隨到隨辦,速件須於三 日內辦竣,普通件應於六日內辦竣。如文稿太長或內容繁複不能於限 期內辦畢者,其經辦人員得簽准延長之。

五、各處、局、館、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經依次審核後,應依本規程 之規定分別送請判行。

六、稿件經判行後,應即繕寫校對。

七、文件繕校完畢,送由監印人員查對登記用印。

八、文件經用印後,送收發科摘由編號註明時間登記封發,並將原稿退還 承辦單位續辦或送檔案科歸檔。

九、所有文稿之擬稿、核稿、判行、繕校、印發人員,均應於文稿上分別 署名,並註明辦理時間。

各處、局、館、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收到文件或所擬稿之處理,由秘書處研 考科列管,如發現逾期未辦理者,應予稽催,並列入平時考核參考。其文 件稽催要點,由秘書處擬訂,報請院長核定施行。

第30條
各委員會審查法案,因特殊需要,需由本院名義行文者,以會辦院稿之方 式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