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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23 日)
第5條
前條第一款可行性規劃報告之內容,應包含下列事項:

一、現況分析:既有自由港區範圍、基礎設施、進駐產業分析、營運現況 及效能、與相關計畫開發配合情形。

二、設置需求分析:自由港區與腹地市場間之交通運輸(鐵公路及海空運 航線)、產業關聯、發展之營運模式及區位分工。

三、設置計畫:設置(變更)自由港區範圍、基礎設施(含基本設施及相 關公共設施、用水、用電量規劃)、土地使用、分期開發計畫(含分 期分區之內容、期程、配置等說明)。

四、貨櫃(物)控管規劃: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、貨櫃(物 )運送控管機制。

五、管制規劃:交通系統動線規劃、門哨及管制區劃設與執行規劃。

六、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。

七、劃設範圍內已有廠商者,應就區內無法或無意願成為自由港區事業之 原有廠商,另行提出管理規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