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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23 日)
第4條
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自由港區者,應檢具下列文 件一式八份,以書面向前條受理機關提出申請:

一、可行性規劃報告。

二、營運計畫書。

三、投資財務計畫。

四、位置圖、地籍圖、土地清冊、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 類別證明。

五、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,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。

六、土地區位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一,且需向土地主管機關 申請劃設編定為適當用地者,其已提出申請之證明文件。

七、依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」規定,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自由港區開發者,其通過環評之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