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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23 日)
第12條
自由港區經核定設置後,申請人應依可行性規劃報告、營運計畫書及管理 計畫書之內容,進行開發。

申請計畫變更者,應檢具第四條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並報請行 政院備查。

前項申請變更計畫之內容,涉及總目標改變、申設面積、時程調整達計畫 面積或計畫時程之三分之一以上者,應由主管機關述明理由,報請行政院 核定。

第二項申請變更事項,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,主管機關應先 會商各該機關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