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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罰則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42條
自由港區事業存儲之貨物,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或經查核無故短少者, 除應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有關稅捐外,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處罰 ;經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,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進儲貨物或 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。

自由港區事業如有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,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