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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罰則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41條
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未定期盤點或送海關備查,或違 反第二項規定,未補登帳冊或補繳稅費者,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 月以內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