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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罰則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39條
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,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 ,得按次處罰;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,得由海關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 物或辦理按月彙報作業,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