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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罰則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37條
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,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定三十日以內之期限退運出區或沒入之。

未依前項所定期限退運出區者,海關得按次處罰;經處罰三次仍未退運出 區者,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 營運許可。

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,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。情節重大者,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 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