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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租稅措施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34條
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、通知、押匯、進出 口託收、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,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 關規定。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,且未涉及新臺幣者 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