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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 港區事業自主管理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20條
自由港區事業每年應辦理存貨盤點,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,將盤存清冊及 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;必要時,得於期限內申請展延一個月。

自由港區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盤點貨物,如多於帳面結存數量,應同時 於帳冊補登數量;少於帳面結存數量,應同時向海關申請補繳稅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