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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 ( 87 年 02 月 25 日)
第2條
本會委員會議 (以下簡稱委員會議) 以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 組成。

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,指 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