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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 ( 87 年 02 月 25 日)
第11條
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左列事項:

一、會議次別。

二、會議時間。

三、會議地點。

四、主席、出席、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。

五、紀錄人員姓名。

六、報告事項之案由、內容及其決定。

七、討論事項之案由、內容及其決議。

八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