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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 會議 ( 89 年 12 月 27 日)
第22條
本會設委員會議,每月舉行一次,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均應 出席;主任秘書、參事、技監、各處、室主管得列席會議。

第23條
本會擴大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,由主任委員主持,副主任委員、主任秘 書、參事、技監、各處、室正、副主管及各處、室科長出席。

第24條
本會主管會談每週舉行一次,由主任委員主持,副主任委員、主任秘書、 參事、技監、各處、室正、副主管出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