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史館辦事細則  ( 107 年 01 月 16 日)
第6條
纂修、副處長、協修、專門委員、秘書、分析師、專員、設計師、助修、 科員、助理設計師、辦事員、書記(或雇員)等人員,依法處理主辦事務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