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史館辦事細則  ( 107 年 01 月 16 日)
第10條
秘書處分設四科,各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第一科:各項採購與驗收;薪資管理;工友與車輛管理;駐衛警察與 機關安全維護管理;辦公處所管理與建築物修繕;文化資產古蹟保存 維護管理;機電、空調、消防、給水及事務機具維護管理等事項。

二、第二科:印信典守;文書收發及繕校;機關檔案管理;出納及財產物 品管理等事項。

三、第三科:法制事項之審議及彙辦;館務會議、主管會報及諮詢委員會 議等議事及管考事項;機要文書之處理;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; 出版品授權銷售及管理;其他不屬於各科之綜合行政等事項。

四、第四科:網路環境規劃、建置、維運;業務資訊系統協辦;辦公室自 動化;資訊安全業務;資訊庶務管理;機房管理及電腦設備維修等事 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