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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  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8條
涉及情報來源、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、行動或 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,不得洩漏、交付、刺探、收集、毀棄、損壞或隱匿 。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,得予交付。

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、複製、抄錄、錄音、錄影或攝影者,情報 機關得拒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