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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
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32條
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 而犯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犯前項之罪,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,因而獲得利益者,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者,所得之利益沒收之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 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