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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
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31條
現職或退(離)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、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 事情報工作而刺探、收集、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,處一年以上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