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國家情報工作法  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31條
現職或退(離)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、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 事情報工作而刺探、收集、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,處一年以上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