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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
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30條
違法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違法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違法毀棄、損壞或隱匿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因過失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(離)職未滿一年,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 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