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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  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30-1條
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、境外敵對勢 力或其工作人員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 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;所刺探或收集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,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