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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  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25-1條
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適用 前二條規定:

一、情報協助人員因自己過失致停止運用。

二、因自己重大過失致喪失人身自由。

三、違反出境管制之法令。

四、經隸屬之情報機關以書面記載具體事實及理由通知不宜前往之地區, 仍於合法通知後故意前往該地區。

五、有事實證明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、軍事機密或國家機密之資訊。

六、有事實證明洩漏或交付第五款以外之資訊,致中華民國之情報來源、 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、行動或通訊安全管 制之資訊被外國知悉、持有或破獲。

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形,當事人證明受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詐欺或藥 劑而洩漏或交付者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