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國家情報工作法  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21條
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應予保障,並得依任務需要提供 酬勞、工作費及必要之裝備與防護措施。

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,得派遣情報人員駐外或各省(市)、縣(市) 工作;其待遇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