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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  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19條
主管機關研整之情報報告,得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,適時分 送供作內部參考,並依法予以保密。

前項研析報告之分發及管理規定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