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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
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17條
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事宜時,應通知主管機關,並由 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。
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、情報會議、人員互訪、情報訓練、技術交流 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。
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,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