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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情報工作法  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16條
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,及有關影像、圖資等空間 情報之政策、管制及研發等有關事項,並指導、協調、聯繫與密碼保密及 空間情報統合有關業務之施行;相關統合辦法,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定之。

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,得分別邀請各相關機關召開中央密碼管制協調 會報及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;必要時,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。

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、作業及管制規定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