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統府處務規程  職掌 ( 106 年 08 月 30 日)
第17條
政風處分設二科,各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第一科:

(一)關於本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訂事項。

(二)關於維護本府公務機密事項。

(三)關於本府機關安全維護之協助防範事項。

(四)關於民眾陳情之協助處理事項。

(五)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政風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。

(六)其他奉交辦事項。

二、第二科:

(一)關於本府廉政工作及防制貪瀆措施之辦理事項。

(二)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及處理檢舉事項。

(三)關於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辦理事項。

(四)關於政風法令宣導、所屬單位政風督考及廉政會議等事項。

(五)關於本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執行事項。

(六)其他奉交辦事項。